“越野车追赶藏羚羊”事件,背后的法律你应该知道

刚刚过去的国庆中秋长假,一条“越野车追赶藏羚羊”引爆了网络。

10月6日下午14时许,有网友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微博称“两辆越野车追逐、碾压藏羚羊”。该网友称两辆车已经抵达拉萨。在该网友发布的照片中,可以看到一辆越野车紧贴着一群羚羊类的动物。这一事件迅速引发网络热议。

8日晚,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了“越野车追赶藏羚羊”的最新调查结果,并依法对7名涉事人每人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05000元。

经调查核实,1041720分,涉事人员郝某某等7人,乘坐2台白色越野车,自驾游,途径那曲地区申扎县雄梅镇8村附近时,离开公路,进入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藏羚羊栖息地,追赶藏羚羊群拍照,时长1分多钟。

10月6号、7号,当地森林公安、保护区管理部门及野生动物管护员对事发地300多平方公里区域,反复进行了大范围详细排查,未发现藏羚羊伤亡情况。国家林业局对调查取证工作也高度重视,同步展开了业务指导。

调查结果显示:涉事的7名人员,未经批准离开公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10000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条款,对7名涉事人员每人罚款5000元。

三、责成涉事人员做出深刻检查。

四、对事发区域的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协议管护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停发3个月基本补助。

五、责成那曲地区申扎县对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不力的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7名涉事人员表示坚决服从处罚,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递交了悔改书。

 

此事曝光后,引来舆论一致声讨。网友们的愤怒自然是有道理的。尽管涉事人称追赶藏羚羊是为了摄影,而非猎杀,但这一不当的行为,显然已经越过了游客的权利边界。人类在与动物交往中,所秉持的最基本原则就是——不要打扰动物,让动物按自己的生活方式去生存。当然,除了建立在道德上的约束,我们同样也应该知道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因为法律从来不救济无知,应付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不能说你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做了事就不承担责任了?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否则中国学法律的一定寥寥无几了。

涉事的7名人员,未经批准离开公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信此事对所有人都是一记警钟,同时,小编为大家列出了此次事件相关法律,以此提醒人们在进入相关区域时要注意权利边界、约束自身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