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刚过,不知道大家是否疯狂剁手购物。近年来,多家电商利用各种节日为噱头,使消费者陷入疯狂购物的狂潮。厦门一女子网购成瘾,几近疯狂,两年来刷爆了17张卡,网购和网贷花费140多万元,据说牛仔裤有300多条,各款鞋子200多双,秋冬款大衣50多件,各款包包40多个……催债电话一个接一个,女子的丈夫无奈打算卖房还债。
那么,这种疯狂网购欠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上文案例中提到的丈夫是否有权利主张不用其承担责任呢?今天,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跟大家探讨一下。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消费是否经夫妻双方合意,二是该消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网购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合意举证难度太大。如果网购物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网购的衣服、包包、化妆品是否属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呢?该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从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只有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借钱网购时自己不知情,并且网购的东西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借钱时和出借人明确约定了属于个人债务,那另一方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一块进行偿还。所以说各位朋友一定要管住自己另一半的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