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如何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常常以对方名义借款,撕破脸皮后对借款又产生争议。那么夫妻存续期间,一方以配偶名义借款,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否应共同承担归还?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将一一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于2009年自林某乙处借款三万元,并出具借条。次年6月,林某甲出具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此后,周某向林某乙还款二万元,林某乙出具收条。同年10月,林某甲又出具一份签名为周某的借条向林某乙借款一万五千元。前述两项借款均发生在周某与林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乙多次向周某索要欠款无果。林某乙以周某至今未偿还其借款,其在借钱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八厘计算,且多次向周某催讨欠款,周某故意推托拒不偿还,因周某与林某甲系夫妻关系,周某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与林某甲共同返还借款四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为2009121日的借条系由原告周某签写并加盖手印,内容、形式均合法,为有效债权凭证。原告周某欠原告林某乙借款30000元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应予认定。原告林某乙提供的日期分别为201068日和20101020日的借条,系由原告林某甲书写,并代为签署原告周某的名字,此两份借条的法律效力为本案争议之焦点。从笔迹鉴定结论来看,原告林某甲参与原告周某与原告之间借款活动的事实应予认定。本案讼争的借款发生在原告周某、林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原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原告林某甲应与原告周某承担共同归还责任。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并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时,为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夫妻之间亦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当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一定行为,足以令善意第三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对于原告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某乙所借款项,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原告林某甲应与原告周某承担共同归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