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一方反悔,反悔者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恋人相约自杀,但男子反悔的情节。那么,如果现实生活中出现类似的故事,反悔方需要承担责任吗?今天,由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案情简介:男子李某和女子赵相恋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反对,于是,两人决定相约自杀殉情。李某从家中找到农药,倒在两个杯子里,准备一起喝下。赵某性情刚烈,拿到农药,立即饮下,然后痛苦的死去。李某看到某临死前痛苦的模样,非常害怕,就没喝。李某立即叫救护车送赵某去医院,但由于服用药量过重,赵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以案释法: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相约自杀,是指两人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在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此外,李某在看到赵某服食农药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履行了对赵某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

律师提示:现实生活中,相约自杀,并不少见,曾经看到过有人在网络上宣称自己没有自杀勇气,要找人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存在比较复杂的刑事法律关系,情况多样,要分别不同情况来处理:

(一)双方都死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二)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

法律并不允许帮人“解脱”,因此即使是好心帮忙的人,只要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犯罪。本质上是受托杀人,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三)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请注意有争议的“安乐死”的非常严格的操作流程,另外中国目前不承认“安乐死”)。

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 如本案则属该情况。

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

(五)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六)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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