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辞职不是儿戏,手滑党要小心!

随着信息时代沟通越发便利,很多本应该严肃的事情,总是被人大而化小的处理。比方说辞职。传统意义上,我们总觉得需要提交辞职信或者至少要当面沟通一下相关事宜才能算是有效的辞职。可是却不知道,摆脱繁琐的一条微信,都是有效的。高淳法院去年就判了一个类似的案例。

张某因病住院,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擅自离岗两个月。最后更是一条微信发至老板手机,微信辞职。而老板接到微信后,当即给他结算了最后两个月的工资,一并通过微信转账。而后,张某反悔,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高淳法院认定,张某因病住院有休息的必要,公司就张某休假是否违反劳动纪律尚未确定,以及未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公司2017年10月20日单方停止为张某购买社保的行为有解除劳动合同之表意。

2017年10月25日张某以微信的方式向公司发出辞职信,后又称辞职短信是其母亲用张某手机发送的,自己并不知情,但其未提出确凿证据,且即使该短信为其母亲所发,在发出辞职短信后,张某并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其行为视为默认,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书面形式,故本院认定张某有辞职的意思表示。

鉴于双方都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张某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所以,员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提出辞职是使用书面形式提出的辞职。

对于员工而言,基于电子数据瞬间传送的特性,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辞职前需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