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二维码被移花接木如何定性?

案情

被告人把商户的支付宝二维码换成自己的二维码,商户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顾客付款时实际上将货款支付给了被告人。被告人通过对几家商户采取这种手段默默地在家收取了70万元。

张明楷教授观点认为:

首先,顾客获得了商品,不存在财产损失,故被告人对顾客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二维码案的被害人是商户,商户将商品转移给顾客后,应当得到的货款没有得到,从经营过程来看,具体表现为顾客的银行债权原本应当转移给商户,但事实上却转移给了被告人。

再次,本案的处分人是顾客而非商户,处分的对象为依交易规则本应支付给商户的银行债权。

结论

二维码案被告人的行为成立三角诈骗。但是,这里的三角诈骗并不是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

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的构造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支付)被害人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新类型的三角诈骗的构造为: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自己的财产——被告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与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都是被告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都是使受骗人之外的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唯一的不同使,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使受骗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使受骗人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

周铭川博士提出观点认为:

二维码案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偷换二维码案种为何存在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争议?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是持诈骗罪观点的张明楷教授,还是持盗窃罪观点的周铭川博士都认为,诈骗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之处在于被害人有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

其次,必须明确的是,不管是持诈骗罪观点的张明楷教授,还是持盗窃罪观点的周铭川博士都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应为商家。

两种观点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

首先,张明楷教授认为,如不是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顾客就不会扫码支付,故顾客存在处分行为。周铭川博士则认为无论是顾客还是商家,都没有将顾客应付钱款支付给行为人的认识和行为,对于钱款将进入行为人账户完全不知情,即不存在处分行为。

其次,张明楷教授认为在顾客刷卡时,行为人取得的是顾客对银行的债权,但依交易规则,这一债权未来应当转归商户占有。周铭川博士则认为在顾客扫码支付的那一瞬间,钱款属于商家所有和占有。

结论

依张明楷教授观点,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得顾客处分了依交易规则本应转移给商户的债权,故成立三角诈骗。依周铭川博士观点,行为人偷换二维码,通过秘密手段将商家的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占有,故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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