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路公安部门对合肥女子‘扒门阻高铁事件’这一事件尚未公布。在公布前我也分析下自己的看法。
对于此事对错自然不必过多评价,我想通过法律层面分析其的行为。其实这件事件引起的关注度类似于上海前期发生的携程虐待儿童事件(构成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如果不细分析也许只停留在道德层面,但是从道德层面分析,仅仅是公众指责一下,也许当事人目前自己还不知道自己行为的错误,因为每个人对道德的理解不一样,大家普遍认为不道德的事,但当事人还认为理所当然,那么这位女士该考虑下自己的原因了。
讲完道德,再来说下态度,合肥教育系统对此事的态度是肯定的,查清事实后在第一时间就进对该教师停职处理。再看下当事人态度,其认为不该对其停职,理由是自己在教书方面教的很好,也获过很多的奖。对此辩解我不禁要问,首先来讲,教书育人不仅仅看教学能力,更为关键的应该是育人两字,教师应该为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作为学生的榜样。为人师表不应该只是说说而已。再者来说,课讲的好的人,犯了错可以免掉一切处罚吗?如果你违法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触犯刑法是要开除公职的,目前不清楚当事人是否事业编制公职人员,但从新闻报道来看,职位教导处主任,我想教导处主任一职不会是临时工吧。那么我们来分析一下,对该女士停职是否合理合法。在分析合理合法前先分析下该女士的行为性质。
首先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分析,该条例七十七条中,针对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里就包括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该条例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这一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个人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规定,扰乱这个车站秩序,阻拦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属于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对这个行为可以警造或20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这是治安处罚。
通过以上分析,该女士现在应该明白教育局停职处理的缘由,如果该女士认为停职还是不该,那么就继续分析,通过刑法分析。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仅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看到这条文使我想起前期流传一个短文推送,刑法四百多款,总有一款适合你。本条文第四款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高铁站可以算公共场所,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基本可以认定,火车都开不了,如果一辆车开不了,后面整个车次将全部受影响,那么就可以认为是造成了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如果情节足够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了,也就是触犯刑法了,现在该女士回家好好想想,教育局仅仅给你一个停职处分真的不为过,如果真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是要被开除公职的。人生在世,多行善,多积德,关键是知错就改,这样国民整体素质才能提升。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400-8880148
※ 配图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