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辩护人宋彤,北京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家快餐店内,虚构其受“北京某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承包丰台区“新农村改建项目”并将外墙涂料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姜某某的事实,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接受委托后,律师详细阅卷,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轻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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