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捕

    

     杨某某,男,住黑龙江省桦南县。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23时许,在桦南县东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男,44岁)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持砍刀将王某某砍伤,致其右侧尺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头外伤、颈背部切割伤、右手示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中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环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小指伸指肌腱断裂、右手拇长伸肌腱断裂。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宋鹏、李坤峰作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律师经过仔细阅卷,发现王某某的伤情不一定构成重伤,于是申请重新鉴定。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最终定为轻伤一级。
    二位律师一方面为杨某某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与王某某进行协商。被害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任何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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