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济阳县某医院科室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彤,北京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济阳县科室主任期间,利用选择口腔合作义齿加工上的职务便利,长期与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合作,由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为济阳县中医院口腔科加工义齿,并非法收济南龙腾义齿加工厂提成41414元。
接受委托后,亚欧律师认为张某甲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主动到场并说明情况。应该属于自首。最终法院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系自首、积极退交全部赃款、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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