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坤峰,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彤,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因欠被害人王某2钱款无力偿还,遂产生杀害王某2的念头。2017年5月23日12时许,刘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水果刀、胶带等作案工具,对王某2谎称还钱,至王某2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东李新苑10号楼三单元502户的住处,在与王某2说话期间趁其不备,刘某持所携带的水果刀捅刺王某2颈部,后又持王某2家中茶几上的水果刀继续捅刺王某2颈部数刀。后刘某见王某2欲拨打电话报警求救,将其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将王某2的手机丢弃。
经法医鉴定,王某2颈前皮肤裂伤及手术延长切口,右侧颈内静脉及左侧舌动脉破裂、左侧舌下神经部分断裂,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面部及双手皮肤裂伤,部分肌腱断裂,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颈部裂伤致右侧声带麻痹、遗留发声障碍(声嘶),无生命危险。
法院最终参考辩护人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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