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故意伤害案


编辑/阎律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其文、李昆峰,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大院胡同7号院内,由于此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持刀扎伤被害人赵某,造成赵某腹部外伤2处致小肠膨出伴出血及肠管破损、右手拇指末节皮肤裂伤1处、右胸外侧壁皮肤划伤1处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于当日离开现场,2016年7月11日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从家中传唤归案。

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偶发性案件;被告人蔡秉田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判决




法院充分参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评析



被告人蔡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等其余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并缓刑,符合本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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