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聚众斗殴案


编辑:阎法官

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4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北京市。

辩护人赵惠萍,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3273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武某、薛某某、高某(均已判刑)酒后在上北京通州路路口东侧,因琐事与途经该处的陈某某、彭某某(均已判刑)发生争执。为泄愤,陈某某遂纠集彭某某、涂某(已判刑),携带木棍等工具,追至刘场路349弄门口附近,与持菜刀、砖块、扫把等工具的被告人谢某某、高某、薛某某、武某、李某某(已判刑)互殴。斗殴造成涂某右枕部头皮创口、头部多发性擦伤;造成高某左顶部头皮创口、左额部头皮下血肿,经法医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尔后,被告人谢某某、高某、武某、李某某、薛某某持砖块等工具追打陈某某、彭某某、涂某,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误认为被害人张某某、屠某某系陈某某等人的同伙而对张某某、屠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屠某某驾驶的牌号为AHXXXX的小客车砸坏。经鉴定,该车物损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490元。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623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二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供述,有被害人屠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舒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涂某、高某、李某某、武某、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视频说明》、视频监控录像截图、《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谢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 评析



被告人谢某某结伙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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