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
辩护人章其文、李昆峰,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在其住处北京市西城区大院胡同7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产生矛盾,后持刀扎伤被害人赵某,造成被害人赵某腹部外伤2处致小肠膨出伴出血及肠管破损、右手拇指末节皮肤裂伤1处、右胸外侧壁皮肤划伤1处等伤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蔡某于当日离开现场,2016年7月11日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2016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从家中传唤归案。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证人付某证言;证人牛某1证言等证据。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评析
被告人蔡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秉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法院采纳;关于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等其余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蔡秉田有自首情节,且本案是邻里纠纷引发的,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缓刑判决,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
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400-8880148
※ 配图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