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案情

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蔡县。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和林某某还张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人林某和林某某不服,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驻民四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被告人林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于2016年9月7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0月25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罚款2000元。被告人林某仍不执行该生效判决。新蔡县人民法于2017年6月1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新蔡县公安局。被告人林某于2017年6月12日偿还张某借款及利息,且得到张某谅解。

二、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载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春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评析

被告人林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并经拘留和罚款后仍不履行,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载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林某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林某的犯罪情节和认定、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