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5年7月5日,赵某用自己的7只羊与王某的三只羊进行交换,然后王某再付赵某现金2000元。交换五天,王某拥有的7只羊死亡。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口头约定,由赵某给付其4000元。
二、审判
禹州市法院认为,王某与赵某口头换羊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王某要求撤销合同,应该提供订立口头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王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许昌中院认为,本案是口头以物易物买卖合同,双方对当时以物易物并弥补差价的交易并无异议,且均按口头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涉案交换和买卖的羊没有约定出现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王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遂作出(2015)字第211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本案涉及一个以物易物的口头协议问题。口头合同作为一种便捷的合同形式,广泛用于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自由市场买卖等。口头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发生纠纷以后难以保存证据。本案口头合同受法律保护,且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规定以标的物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本案双方交付羊时,即发生物权的变动,也就是羊的所有权在双之间发生了转移。不论是谁的羊死亡,都由其自身承担风险,不应归责于对方。所以,法院的一审和二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