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3年蒋某与张某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同居生活。2014年2月6日,张某生育一女儿蒋某某。出生医学证明显示,蒋某某母亲张某,父亲蒋某。此后蒋某对蒋某某悉心照顾。2014年10月,张某因琐事离开蒋某,二人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2月,张某到蒋某处将其衣服拿走。2月23日,蒋某因怀疑蒋某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亲生血缘关系检测,结果显示蒋某与蒋某某排除存在亲生血缘系。随后蒋某某一直由蒋某及其家人抚养照顾。2015年蒋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将蒋某某带走抚养,并赔偿因蒋某某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和张某分娩住院费用,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二、审判
法院查明,因张某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检查治疗,蒋某支出医疗费用4494元,为蒋某某治疗支出费用910元、奶粉钱4910元。2015年7月,法院委托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双方与蒋某某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张某为蒋某某的生物学母亲,排除蒋某为蒋某某的生物学父亲。遂判决:1、蒋某某由张某抚养,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蒋某某交给张某;2、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蒋某15314元。
三、评析
蒋某与蒋某某之间经鉴定无亲生血缘关系,蒋某对蒋某某不具有抚养义务,张某系蒋某某的生物学母亲,对蒋某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蒋某要求张某抚养理由正当,法院应该予以支持。同时蒋某也没有义务支付张某产前检查等费用,对于蒋某支付蒋某某的奶粉钱、治疗费等,也因无义务而由张某返还。关于蒋某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与张某虽未登记结婚,而二人交往及同居生活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美好愿望。蒋某某出生后蒋某及其家人将蒋某某当做亲人予以对待,做出了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付出,蒋某某与蒋某不具有血缘关系对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根据蒋某对蒋某某抚养的时间,应酌情由张某给予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