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4年12月29日,甘某驾驶未挂牌照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车)行驶途中,遇见骆某横穿道路,甘某未停车避让,致使轻便摩托车左侧与骆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骆某受伤。交警部门对甘某驾驶的车辆进行车型及技术数据进行了检验,认定:甘某驾驶的车辆蓄电池电压为60V,电机额定输出功率为350W,整车质量为60千克,实测车速为每小时25.2公里,此技术检测结果与《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不相符,属于非电动自行车,同时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又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故认定甘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审判
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意见,适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赔偿规则,作出判决:甘某赔偿骆某全部损失43453元。
三、评析
由于技术的更新,电动自行车较传统的自行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且目前市场上出售的很多电动车的性能很好,速度、质量等方面能与摩托车媲美,但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的要求远低于摩托车,至少不需要驾驶证即可上路。
但是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控制在每小时20公里以内,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千克,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超过这一标准,一旦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GB7258-2012)的相关规定,就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驾驶人就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牌号、未投保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章违法行为。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时无法适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赔偿规则。
所以,电动自行车在法律上的认识,应当具体明确,破除认识误区,电动自行车一旦超速、超质量、非法改装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