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4年9月24日,邢某欲购买车辆到一汽轿车公司试驾。途中与中气雷日公司的三辆机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中气雷日公司对车辆进行了维修,支出维修费用38997.20元。邢某驾驶的试驾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中气雷日公司属于汽车销售公司,受损车辆已经售出。
因赔偿责任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中气雷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邢某、一汽轿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38977.20元,车辆贬值损失54300元。
二、审判
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邢某驾驶机动车与中气雷日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故中气雷日公司要求邢某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邢某和中气雷日公司均主张由一汽轿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一汽轿车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邢某试驾的车辆在保险公司买有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中气雷日公司主张的修车费用,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车辆贬值费用54300元,提供不出有力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车辆贬值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由法院酌情处理.。
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中气雷日修车费用38997.20元,邢某赔偿中气雷日车辆贬值费用10000元。
邢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目前关于机动车试驾造成交通事故,提供试驾服务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只规定试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提供试乘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试驾和机动车试乘存在明显不同,机动车试驾造成交通事故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由驾驶人承担责任,提供试驾服务者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一,二审判决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