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一、一带一路与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一带一路”(英文: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当今世界正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继续显现,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发展分化,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高度关联,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2015 年 3 月 27 日在海南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性的解读,为世界各国了解、认知该战略提供了支持,也为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文件性的支持。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沿线各国实现经济政策协调,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我国不断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交往与合作,搭建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实现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带动了我国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前提”,无论改革还是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经济成果固然可喜,可是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诉讼手段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纠纷案件。因此,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冲突,亟需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一种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缓解当前诉讼压力、减少冲突和矛盾并维护合法利益的有效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建立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的颠覆,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目的对当前现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和完善,是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得益彰的纠纷解决渠道,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二、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以诉讼和非诉讼纠纷两种特定的功能和形态,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建立多元化接纠纷解决机制,要促进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类纠纷化解方式的联动,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强化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一)加强党政领导,夯实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上层建筑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强对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及时研究解决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切实承担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领导不重视,问题突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非正常进京访、民转刑案件的,严格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努力成为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坚持村 (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积极探索村(居)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营造诚信友善、文明和谐、创新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发挥公、检、法、司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法院地位的不断加强,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不仅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解决效果的考验。法院要以定纷止争为目的,不断增强通过民事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对涉及生活困难群体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积极开辟司法救助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和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调解程序前置的探索,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先行调解。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其治安保卫工作职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强化治安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有效整合各类调解资源,组织推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的优势,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夯实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主体衔接、程序衔接、效力衔接,构建完善的“三位一体”调解体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选择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和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积极地督促和纠正。

(三)综合治理、协调联动,扩展行政机关调解功能。各个行政职能部门在各自条线上各司其职,建立多元化接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领导层面上建立由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把土地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同时加强仲裁机构和仲裁委员会建设,依法、及时、妥善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例如,地方工会可以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卫计部门及医疗机构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医疗纠纷调解体系及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民政部门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推进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法调处养老服务、行政区域界线等纠纷。加大对调解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矛盾纠纷化解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给相关社会组织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调处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纠纷,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金融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督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四)不断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为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法官、检察官等国家公务人员及律师、仲裁员等法律工作者更新观念,在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努力按照当事人不同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完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的培训机制,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推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等级评定等制度,共同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加强调解工作、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调解理论与实务研讨,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能力水平。动员组织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为会员,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专业技术人员、基层组织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网格管理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群众提供心理疏导、评估、鉴定、调解等服务。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

  

三、建设“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一)建设“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定纷止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现,有限的司法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矛盾纠纷化解的需求,急需构建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矛盾,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中国传统价值观念,民间流传“一场官司十年仇”,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发扬“和为贵”的精神,提倡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以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和解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融法律于情理之中,注重教育意义,以对话和非对抗的斡旋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既着眼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纠纷,还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从整体上考虑双方的关系和长远利益,放眼其未来的合作和和睦相处,为纠纷解决方案的形成提供了更多的选项,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维护与及时修复,打破传统的诉讼解决问题观念,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符合纠纷解决规律,又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应用,是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之举。

(二)建设“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经济,为和平发展保驾护航。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仍然是“和平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当下亟待考虑的问题。中国经过改革开放 30 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的经济进入新常态,为保持平稳较快的发展速度。2013 年,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既顺应世界全球化发展潮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模式转型以及国内各产业要素流动调整转型、国际产业转型的要求,“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新策略和新模式。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有开拓者“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看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潜在障碍和问题,旨在通过以法律的框架和方法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发展扫除障碍,为其提供矛盾解决手段和方法,以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三)建设“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树立大国形象,提高国际话语权。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政府宣布做“国际社会中负责任的大国”。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加速调整演变。面对新世纪,中国要想继续在世界舞台上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就应该坚持和平发展的同时,努力树立大国形象,在世界的各领域都有足量的发言权,以自己的实力影响世界局势,并对世界负责。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路线上,涉及到亚、欧、非等区域的 65 个国家(含中国),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体制不同,文化等国情条件的差异在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冲突,“一带一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从世界的层面上化解矛盾,促进合作。面对新世纪,中国要想继续在世界舞台上发挥负责任的大国作用,就要审时度势,把握机遇,积极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发展全方位的对外关系,成功地向世界展示了一个“和平发展”、负责任大国形象,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