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刑事审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入世后,“挑战与机遇共存”,这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严峻现实。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就能把握迎接挑战的主动权,把挑战转化成机遇。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社会的政治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我们党执政地位的巩固。特别是中央决定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刑事审判工作更加艰巨。从刑事审判的任务上看,当前人民法院除完成国家制定刑法时所赋予的使命外,入世后还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方面,刑事审判制度需要顺应时代的要求,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进行有序的制度改革和探索,从而体现现代刑事审判制度的公正性与高效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出现的一部分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的不协调,社会保障制度未能相应健全,社会道德教育体系不完善,加之西方的一些不良价值观的影响,导致人们在行为上、认识上和心理上发生了一定的失衡,出现了大量的过激行为,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将会有更多的行为进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需要我国刑事法官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任务越重,我们越需要积极有序、审慎地开展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要注意同步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刑事审判观念的更新。既要进行制度性的改革,又要注重观念性的转变。 

  在当前的刑事审判中,我们已经有了许多制度上的改革的成果,实现了从庭前阅卷、调查、认证为主到开庭审查、判断、认证为主的彻底转变。使法庭的诉讼活动真正形成了控、辩、审三方职能明确,分工负责的合理格局。这一格局基本模式,就是将法官调查、收集证据并负责举证的责任形式演变成由控辩双方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赋予刑事被害人以当事人地 

  位、法官居中裁判的责任形式。但是目前这些优良的革新成果在我们的具体审判活动中并没有完全得以落实,很多时候还是由原来形成的观念在指导现在的审判行为,法官仍希望在庭审前预先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或在庭审后先阅卷再下判;在审理中不自觉地偏向检察官,对刑事被告人和刑事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还不够彻底。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正确的司法观念是确保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的思想前提,只有根据社会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变化,不断地更新观念,并自觉地在刑事审判中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才能始终紧跟时代步伐,真正发挥刑事法官的全面职责。富含时代精神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的伦理道德修养极大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从我市法院刑事法官的现状来看,尚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的现实要求和发展趋势。因此,刑事法官应当牢固树立“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思想,加强学习,大力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强化法治观念、程序观念、人权观念和公正与效率观念,不断促进刑事审判理念的更新,并使之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同步。 

    

  二、要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契机大胆借鉴国外刑事审判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注重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与我国刑事审判实际相结合,切不可急功近利。 

  (1)  制度改革和创新可以说是我国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亮点,确实需要我们投入很多的精力和热情,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希望所在,也是其根本的出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入世”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公约在司法中适用问题已清理司法解释达1200宗件(次)。因此,我们在进行制度创新和借鉴国外刑事审判制度中有益经验的同时,切忌一哄而上,急功近利,如有些法院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中的某些做法拿来就用,不考虑我国刑事审判的实际,也没有看到外国的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硬地搬来其中的一个部分放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其结果极可能会产生“排斥效应”,实际效果却与主观愿望大相径庭。理论界对此也有长期的“移植说”与“本土说”之争。笔者认为:相对于共同点较为广泛的民商法司法系统而言,刑事审判由于肩负着国家的统治功能与律合功能,必然具有相对较多的阶级性、社会性与民族性,必须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本质与中华民族特征。因此,相对而言,移植只是制度创新的一条重要途径与有益做法,关键还在于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特殊国情。在引进、借鉴的同时,尽快将其吸收,融合到我们现有的刑事司法之中,去芜存菁,在迈向现代、民主、法治的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将那些被实践证明为有益、合理、科学的审判经验与传统因素加以不断发扬光大,直至形成我们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科学体系。 

  (2)  在我国已经实现了审判模式的转变,即由“纠问式”庭审转变为“控辩式”庭审,法官在庭上由积极主动转变为相对消极居中。但是,究竟法官在庭上要做什么?何时该主动,何时该被动?法官在庭上被动的“度”如何把握?当前在庭审中做法不一。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在庭上要消极被动,庭审的整个过程由控辩双方来推动,这是否适合我国,需要广大的刑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从现有审判实践来看,已出现庭审效果、成果过多依赖刑事法官的个人法学修养,个人工作积极性、个人驾驭庭审能力等主观性因素的不合理现象。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现有的刑事审判模式不健全,特别是当前刑事审判证据规则体系尚处于很不完善的阶段,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走势与操作规程之间相脱节,导致相当一部分刑事法官或是“摸着石头过河”,或者退回到传统的老方法、老经验,从而导致部分庭审混乱、主导不明、定罪量刑不定等一定弊端,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法律成效与社会效果。当前亟需出台《刑事证据规则》等一大批借鉴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符合我国现实国情、民情、统一法定的刑事司法审判条程,以充分发挥刑事法官的主导作用,全面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确保刑事审判健康发展。 

  3)提高审判的效率是当前的一个重点。今年三月以来,南京市两级人民法院也已经在探索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化的具体方法。虽然这不是新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创制,但实为在保证司法公正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而在庭审中采用的方法和技巧。从效果上看,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对用普通程序简易审要细加分析,确实可以简化的才能简化,不能为了简化,提高了诉讼的效率,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在刑事审判中毕竟司法公正才是第一位的价值。如何在审判实践中确保效率与公正的统一,这里面有相当多的课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注重人权保护,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审判中的司法主流。从过去的“有罪推定”到97年刑诉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确定,从庭前先定后审到“起诉书一本主义”和律师提前介入等等正是这一历史潮流的鲜明映照。个别同志抱怨,现在程序繁琐了,庭前看的材料少了,开庭的时候心里没底了。其实,这正是要求我们所有从事刑事司法审判的同志摒弃先入之见,个人偏好喜恶,以公正合理的程序促进个人主观能动性的极大发挥,追求司法公正的全面实现。这不仅是刑事法官的职责,同样也是公诉人、辩护律师不容推卸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应当时刻牢记“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这一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多种合理可行的措施,力求在法定范围内,提高司法效能,降低诉讼成本,以公正求效率,以效率促公正,真正实现了刑事审判中公正与效率的完美结合。 

  4)要注意研究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问题,探索可行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的指导思想应当根据现代诉讼制度的价值予以适当的调整,在具体进行审判监督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应当及时、严肃的予以纠正,并查清造成错案的原因。有人为因素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不是承办人的错误,而是由于法律本身的问题,或当事人的问题,或其他鉴定机关、公证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问题,则应当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再审程序的设计应以考虑程序的稳定性为前提,对于轻微的错误,不足以影响到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案件,应当权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两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的实现程度,在保证基本公正价值的同时,可以不启动再审程序,以保证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 

  (5)加强法官庭审的组织和控制能力,提高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理论层次。实行控辩式庭审,对依法处理好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又要明确案情;既要尊重各方的职责,又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水平;既要努力提高庭审效率,又要把案件审透审实。合议庭应当强化对庭审组织和控制能力的培养,讲究指挥才能和控制技巧。裁判文书的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刑事裁判文书是案件审理的书面总结,它展示了审判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事实认证和实体裁判的过程,而理由则是判决的灵魂,在判决书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查证的犯罪事实与审判处理结果有机联系,结合在一起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写作更要符合时代要求。因此,刑事裁判文书必须“论理透彻,逻辑严密,说服力强,”要达到以上要求,审判人员首先要有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和准确的分析判断能力,其次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及运用自如的能力,最后还要有较强的写作能力,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论理写作最能体现一个法官的水平。理由部分的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同时,也将对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载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以“严打”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心,深刻理解、坚决贯彻各项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为中国入世后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 

  严打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关系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兴盛和人民得以安居乐业的大事。依法准确地打击黑势力犯罪,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对入世后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1)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开展“严打”斗争的重要意义。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是相当严峻的。刑事犯罪数量增加、恶性加大、危害后果更为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猖獗,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扰乱了人民正常的生产与生活。严峻的事实表明加强严打斗争、治理社会毒瘤、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性与必要性。每一位刑事法官都应当意识到“严打”斗争对我国社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要自觉把思想统一到江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上来,坚决完成好“严打”整治斗争任务。 

  2)准确理解和把握“严打”方针,依法严打,维护法治。在“严打”斗争中,针对部分同志所抱有的“严打”就是严刑峻罚,就是轻罪重判的错误思想,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某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而有所变化的,在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时,某种或某几种特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然随之增大,对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完全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相统一的基本要求,它与封建社会“治乱世用重典”的刑罚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事审判工作既要体现严厉打击又要坚持合理、合法。一方面,刑事审判应当始终把锋芒对信“严打”整治斗争确定的“三类”重点犯罪,把严打的靶子确定在“三类”重点犯罪上,注意区分严打对象和一般犯罪的区别,从严掌握,不枉不纵,使严打始终在法治的基本框架下运行。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审结。该判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决不姑息迁就,以充分体现严打的精神和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刑事法官在工作中也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既要使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和威慑,又要使可以改造的犯罪分子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要严格依法从宽处理,以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3)坚持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两手抓”,充分发挥严打的教育功能。一方面,要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人的教育,通过查证事实,使其认罪伏法;通过检察机关和刑事被害人的控诉,使其意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悔过自新的强烈愿望。另一方面,又要注意选择刑事审判的形式,通过公判大会等多种方式来延伸审判,使更多的人能够意识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意识到国家对打击犯罪的不懈努力,增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意识。 

    

  四、入世后的经济发展要求刑事法官处理好刑事审判工作与审判人员业务能力提高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能重审判工作、轻业务培训、轻讨论研究、轻总结调研。 

  入世后,中国的经济逐步与世界接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将面临着更新的形势、机遇和挑战。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的刑事法官更新知识,与时代同步。以往,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很多刑事法官只注意完成审判任务而忽视理论研究。片面认为审判工作是自己的主要工作,只要能够完成审判工作,就是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就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官。放眼世界,时代的发展迫使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法治需要现代化的法官,现代化的法官不仅要能够裁判,还要能够公正、高效地裁判。因此,就不能只是让自己囿于案件中,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学习,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从中国入关后的现实看,这一问题迫在眉捷,我们必须自觉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应当按照时代发展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刑事法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培训效果加强检查,不能使之流于形式。还要重视案件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想办法、抽时间进行研究。我们在以往的刑事调研工作曾经在刑事证据的认定、刑事证据规则的运用、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等许多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我们还应当着力推进调研成果的应用转化,使之真正融入党组决策、工作指导和案件审判中来,成为法院改革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使我们的刑事审判工作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