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初探(三)
——调处“效力”是关键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 节能法务专委会
独立第三方调处机制专业性强,以鼓励纠纷双方顺利履约为目的,因此,第三方所做出的调处意见的效力至关重要。
独立第三方机构是由合同双方共同委任,因此,其在针对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进行调处时,应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基于合同双方的共同意思开展调处工作。在第三方组织作出调处意见后,纠纷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该调处意见,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也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其调处结果应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当然的契约效力。
然而,独立第三方所做出的调处意见,并没有当然规避司法手段效力,如果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对该调处意见不认可或拒绝履行,仍然可以继续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矛盾。为了依法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方组织将在相关的诉讼程序中作为守约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其作出的调处意见将作为守约方履约证据出示,而由此产生的任何不利后果将由违约一方承担。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调处规则针对保障第三方组织的调处效力制定了如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第三方调节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理、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第三方调解组织和第三方调解员
第六条 第三方调解组织由三至九人组成,由中立第三方指派的人员担任主任,负责组织项目双方及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方调解组织需出具《调处意见》,对项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规定了第三方调解组织成员构成。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三方工作内容包括合同履行监管、履约争议调处、确定能耗基准、测量节能量等专业性强的工作,独立第三方组织成员需要由与项目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不同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组织成员人数三至九人不等。建立复合型第三方团队不仅利于全方位覆盖项目所需的技术支持,且利于形成相互监督机制,从而更好地敦促合约的履行。由该组织内部推选出负责人担任主任一职,负责对独立第三方团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与合同双方承接。该条款明确第三方责任义务,以及针对调解行为所制作标准性文件的名称及效力。
第三章 项目纠纷的受理和调解
第十二条 第三方调解项目纠纷的主持人,由第三方指派的人员担任;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方指派的人员应当出具《调处意见》。
第三方组织指派专门人员担任调解项目纠纷的主持人;经过第三方组织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项目纠纷主持人应当出具《调处意见》。
第十三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可以由第三方指派的调解员一人主持,即时组织调解。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可以由中立第三方指派的调解员会同协议双方指派的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
对于争议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内部对于调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第三方负责人决定最终的调处意见并立即生效。
针对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纠纷,为能在第一时间里为双方当事人解决问题,从而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第三方组织可以指派一名调解员独立主持,即时组织调解。
针对权利义务关系错综复杂、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纠纷,可以由中立第三方组织指派调解员会同经协议双方当事人各自指派的调解员一起进行调解工作。
对于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或者,由中立第三方组织和双方当事人各自指派的调解员共同组成的调解组织内部不能达成一致的调处意见的,应由第三方组织的负责人决定最终的调处意见,该调处意见一经做出应立即生效。
第十五条 在第三方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调解,自愿达成或者不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双方一致承诺,在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调解组织依据本规范的规定出具调处意见,调处意见的结论在相关诉讼程序中将视为守约方重要的履约证据,违约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并据此向守约方支付相关赔偿。
在独立第三方组织开展的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独立第三方组织的调解,并由纠纷当事人自愿决定达成或者不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纠纷当事人认为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一致承诺双方将不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组织应依据本规范的规定出具调处意见。调处意见的结论在与该项目纠纷相关的诉讼程序中被视为守约方重要的履约证据,违约方将承担因该履约证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并根据诉讼结果向守约方支付相关赔偿。
第十七条 第三方调解项目纠纷,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记录调解结果。调解笔录和调解结果应当经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三方在调解项目纠纷过程中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详细记录双方经过调解所达成的结果。调解笔录和调解结果应当由调解员和纠纷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十八条 第三方调解解决的项目纠纷,根据需要或者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处意见书。
第三方针对双方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工作后,会根据项目需要或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针对调解事宜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调处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责任;
(三)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调处意见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其他事项。
调处意见书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调解组调解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中立第三方印章并送达纠纷当事人。
第三方针对其做出的调解行为,向各方当事人做出的书面调解报告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列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所涉及的项目简介以及项目运行状况等背景资料;
(二)针对双方就项目所产生的纠纷做叙述性概括,阐明双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原因,分析各方当事人在该争议产生过程中存在的责任;
(三)站在独立第三方的位置,阐述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记载独立第三方履行调处职能时所采用的方式、方法,并详细记录调处的日期、地点、调处行为所持续的时间及调处意见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的期限等事项。
该调处意见书应由参加调解的纠纷当事人、委托调解的代理人、调解组调解员几方签名或盖章,以表示各方当事人对该调处结论的认可。同时加盖中立第三方印章以示公正,且彰显该调处意见书的效力。
第二十条 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第三方调处意见。
由独立第三方出具的调处意见书,是通过由第三方组织的调解行为、经过产生项目纠纷的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意见书,其内容理应对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该调处意见,并针对该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纠纷当事人不履行调处意见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第三方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处意见,做好纠纷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二)纠纷当事人认为调处意见内容不当,或者第三方发现调处内容不当,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再次进行调处;
(三)对经督促仍不履行调处意见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同时向当事人双方出具独立的争议调查结论作为守约方履约证据。
参与调解的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由第三方所出具的调解意见书,即不愿承担相应责任、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在各方当事人针对项目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独立第三方组织会针对当事人的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该纠纷当事人无故不履行第三方出具的调处意见,则由第三方组织与该当事人沟通,尝试督促其按照该调处意见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
(二)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第三方出具的调解意见书是由于该当事人对调处意见内容存在争议,或者认为该调处意见可能会引发新的争议;或者,第三方组织在做出调处意见书后发现该调处意见内容存在争议,或认为该调处意见可能会引发新的争议时,第三方组织需在征得纠纷当事人的同意后,对其纠纷再次进行调处,并出具新的调处意见书;
(三)第三方组织与拒绝履约的纠纷当事人沟通、并尝试督促其按照调处意见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后,该纠纷当事人仍拒绝履行该调处意见的,第三方组织应将该情况告知另一方纠纷当事人,同时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同时,第三方组织还需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独立的争议调查结论,作为守约的一方当事人履约的证据。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接受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展开项目调解工作,第三方工作所需经费由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支付,具体另行签署协议约定。
独立第三方组织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成立的中立组织,在其展开项目纠纷调解的工作时亦需要接受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由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支付,具体费用支出、各方权利义务等细则应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组织所签署的《三方委托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为中立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运营离不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诚合作,独立第三方组织接受双方当事人请求开展调处工作亦是如此,离不开双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组织的密切配合。
独立第三方组织需要根据引发纠纷争议的内容,让双方当事人提供与争议原因相关的资料或方便其开展调处工作的便利条件等。其中可能会涉及到的资料包括设备运行状况等技术参数,及客户企业运营状况、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资料。
第六章 期间计算及效力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对争议事项形成调处意见的,一律向双方公开宣告调处结果。
可当即调处的,应当在五日内发送调处书;定期出具调处结果的,公开宣告后立即发给调处书。
宣告调处书时,必须告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权利、拒绝履行的后果和其他救济措施。
第三方组织对合同双方的争议事项形成调处意见的,一律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公开调处结果。
针对可以立即做出调处意见的争议事项,第三方组织应当在5日内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发送调处书;第三方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期限向双方出具调处结果,应在向争议双方当事人公开宣告调处结果后,立即出具调处书。
第二十八条 争议一方不服第三方调处结果的,有权在调处书送达之日起即向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但第三方在相关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将作为项目守约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依法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涉及项目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对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调处结果不服,或对该调处意见书的内容存有争议时,有权在调处书送达之日起向相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第三方组织将在与该争议相关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项目守约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以依法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仅在合同各方同意接受的特定履约项目中发生效力。
“合同各方同意接受的特定履约项目”顾名思义,指的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