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8日,严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京沪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经评估,路产损失为3690元,车辆损失为27250元。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严某某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损险。严某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C1E,初次领证时间为2015年2月2日,增驾C1,实习期至2015年7月6日,事故发生时,严某某的驾驶证属于实习期。
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严某某的损失,严某某提起诉讼。无锡市崇安区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严某某的车辆发生事故时,严某某系实习驾驶员,在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属于合法驾驶人,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及三者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范围。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也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遂判决:驳回严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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