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保险公司的行业习惯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将拒绝赔偿,目的就是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所以现实中,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报案的情况非常少见。但是,是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就绝对不予赔偿呢?也不尽然。
2014年8月17日,曹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与陆某的车辆及另外三辆车了发生碰撞,造成陆某妻子等人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陆某由于照顾受伤人员,于事故两天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陆某因该次事故没有得到曹某的赔偿,自行在汽车销售服务部维修,支出维修费用56471元。之后陆某要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赔付,该公司认为陆某没有及时报案,拒绝赔付。双方发生纠纷。陆某诉至法院。
柳北区法院认为,路某的车辆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购买了家用汽车损失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虽然陆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及时通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将车辆送交维修时也未告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导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报案记录,也无法及时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核定。但本案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事实,陆某车辆损失也已经实际产生,被告应该予以相应的赔付。但陆某应该汲取教训,对事故的发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以便保险公司更好地审核事故损失。最终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柳州支公司赔偿陆某保险金56471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400-888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