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来与李某芹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2013年7月31日,二人共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提交了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民政局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二人符合离婚登记规定,当日为赵某来、李某芹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赵某来是聋哑多重残疾人,有有关机关颁发的残疾证。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提交残疾人证,也没有人陪同。民政局工作人员认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正式口头询问双方和做笔录。李某芹的住址登记的是赵某来的地址,李某芹离婚后住址不详,是否再婚无法查实。赵某来不服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向沧州市南皮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李某芹的离婚登记。
南皮县法院认为,民政局为赵某来、李某芹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只对二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而对二人的意思表示能力和是否属于自愿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实质性审查,赵某来聋哑,不能正常表示自身意愿,在没有家人陪同下,民政局工作人员未询问其是否愿意离婚的相关情况,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民政局2013年7月31日为赵某来、李某芹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现李某芹下落不明,无法查明其是否再婚。因离婚登记涉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在没有查明李某芹是否再婚的情况下不宜撤销离婚登记。遂判决:1、撤销南皮县法院的判决;2、确认民政局2013年7月31日为赵某来、李某芹办理离婚登记并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