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律规定,交强险规定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有关规定的赔付对象为第三者:即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以上规定,驾驶员下车检查车辆时,被自己的车辆碾压致死,是不是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呢?先看以下案例。
2015年4月14日,杜某某驾驶自己的重型自卸车倒车出库后发现车辆有故障,在没有将发动机熄火的情况下,下车检查,车辆滑行将其碾压致死。湖南省慈利县公安机关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但事发原因无法查清。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杜某某是车上人员为由,拒绝杜某某亲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杜某某亲属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赔付。
湖南省慈利县法院认为,杜某某亲属是否得到赔偿,关键看杜某某是否属于第三者受害人身份。判断杜某某是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必须以事发时杜某某是否身处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属于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置于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杜某某作为车上驾驶员的特定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车下人员,故该案情形下,杜某某应属于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但因杜某某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赔偿的理由合法,予以采纳。遂作出(2015)字第132号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赔偿杜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
那么,在机动车辆发生危险时,受害人主动跳车受伤死亡,该受害人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呢?
康某将自己的运输车辆挂靠于金辉物流公司,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4年12月22日康某驾驶车辆搭乘周某某行驶途中,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偏离道路翻到山沟。翻车前周某某跳车受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康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认为周某某是车上人员,不同意赔付。康某某、金辉物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赔偿。
安福县人民法院认为,第三者和车上人员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二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关键是现实、即刻的危险产生时,受害人处在车上或是车外。本案中康某车辆下坡时,康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偏离道路,康某无法控制车辆,周某某跳车受伤身亡。现实、即刻的危险已经产生、存在,周某某为了躲避危险才跳离车辆,故在该事故中,周某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遂判决:驳回康某、金辉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康某、金辉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终12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以看出,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时间节点,该时间节点以车辆发生的危险已经产生、存在为标尺。
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400-888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