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防盗网外装”就是指业主将防盗网安装突出建筑立面。业主对房屋专有权的特征一是具有结构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而是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是能够登记为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业主的阳台、窗台及其延伸空间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其权利的行使,任何人不得阻碍。物业公司往往要求业主不得将防盗网外装,是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这一要求自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同样不可以依据自行拟定的类似《房屋装修装饰管理责任书》,要求业主拆除外装防盗网。该责任书属于物业公司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不是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业主公约,缺少平等性,公平性,属于无效,对业主没有约束力。
案例:2009年11月,居住于贡江镇某小区A栋1单元的李先生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装饰管理责任书》,约定室外全部安装防盗网,需保证建筑外观的协调统一。2015年6月陈某、管某购买了李先生的上述房屋。同年8月陈某对房屋安装了室外防盗网。10月,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管某恢复原状。
于都县法院认为,《房屋装修装饰管理责任书》是物业公司为管理业主装修装饰行为自行拟定的格式合同,不是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业主公约,该合同缺少公平性、协商性,以格式条款规定排除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外装防盗网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其要求拆除并恢复原状,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