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泄水没有警示, 下游河道人员被冲走死亡, 水电站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罗某宽、詹某某是罗某跃的父母。2011年4月4日,牛栏江水电公司经营的天花板水电站在未告知下游河道居民,也未对牛栏江下游河道采取任何安全警示措施的情况下开闸放水,导致牛栏江下游河道水位猛涨。当时正在牛栏江下游河道内玩耍的罗某跃(11岁)被水冲走,经罗某宽、詹某某申请,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判决,宣告罗某跃死亡。

罗某宽、詹某某认为,罗某跃的死亡系牛栏江水电公司开闸放水所致,牛栏江水电公司对罗某跃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牛栏江水电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197318.50元。

鲁甸县法院认为,牛栏江水电公司经营的天花板水电站开闸放水没有固定的时间,河道下游居民无法知道水电站什么时候开闸放水,作为天花板水电站的直接管理者,应当知道未采取的告知、警示、宣传义务,可能对下游的居民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险。水电站在放水当天未在下游河道周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也未对下游居民进行宣传告知,使得罗某跃在猝不及防的情况下被水冲走,水定站的行为具有过错,且牛栏江水电公司掌握着开闸放水的时间和放水量,对其放水造成的危害应当知晓,其未尽到义务是造成罗某跃死亡的主要原因,罗某宽、詹某某作为罗某跃的监护人,应当保护罗某跃的安全,管理好罗某跃不让其到危险之中,其疏于管理也是罗某跃死亡的原因之一,对罗某跃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遂判决牛栏江水电公司赔偿罗某宽、詹某某各种损失的80%即133854.80元。

牛栏江水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字第66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