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车辆造成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及车辆未年审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郑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某是二人的女儿。2014年5月2日,张某在停车场倒车时将张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江阴市公安局认为张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刑事案件。

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安邦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0000元,但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正常年检及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死亡为免责条件为由,拒绝在商业第三者险范险围内赔付。事发后经检验,张某的车辆各系统合格。经查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合法的行驶证或牌照或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

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于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化免除自己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该格式化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而年检是行政管理机关对机动车辆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事故发生后,经检验肇事车辆符合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故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另,保险公司对上述免责条款均未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责任。遂判决: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某因张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453119.60元。

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