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者明知驾驶人员酒后开车, 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受伤责任如何分担





常某与张某、李某、王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18日晚上,四人在某一酒店吃饭,过程中四人均饮酒。19日0时30分,张某驾驶常某的轿车载着李某、常某、王某行驶途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碰撞道路隔离带,造成车辆损坏,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常某、李某、王某不负责任。常某认为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73220.40元。因索赔无果,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上述损失。

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法院认为:张某系驾驶者,控制着车辆的行驶方向和速度,决定着行车的安全。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对常某遭受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常某是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是否由谁驾驶有决定权,其明知张某饮酒还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常某明知张某酒后驾驶仍乘坐该车,说明常某自愿承担张某酒后驾驶的风险。根据双方的过错,常某的损失由其自负40%,由张某负担60%。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