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董某原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29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东营市东区的三套房产归张某所有,该三套房屋相应的抵押贷款由张某偿还。
离婚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董某不予配合,为此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三套房屋归其所有。
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涉案房屋登记为张某、董某共有。因董某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债权人申请,该三套房屋已于2015年5月被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审理中董某认可离婚协议的约定。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已经作为董某的财产由法院查封,且查封涉及的案件正在执行当中。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执行案件的进行。董某庭审中认可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张某依据协议主张的归属没有争议,房屋已在双方之间不存在争议。但涉案房屋已经被依法查封,出现了不能转让的法律障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张某坚持确认诉求,应待上述障碍消除后另行处理。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