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皓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自古以来就有的法理学难题 ,在二者关系上存在长久而深远的争论。总的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一种社会规范,都在调整社会主体行为上起到自身应有的作用。法律由于是以道德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更加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所以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立法与司法都能对社会道德产生弘扬或者抑制作用。而道德也以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社会基础的身份出现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不断地影响,引导着法律运行的走向,所以说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分析,讨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如何让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种关系变成良性的相互促进,以及法律与道德如何相互借鉴与转化,即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1 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道德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恶、美丑、正义、诚信、公正等伦理价值,标准的总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规范。有学者认为:道德体现的使 “人类精神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都是用于调整社会主体活动的社会规范,不同的是,它们的约束力来源、强制性不一,法律由国家保证其实施。而道德只是由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长期形成的,被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其强制力弱,所有的道德都需要社会主体在内心信仰道德才能实现其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道德法律是一对联系紧密又相互矛盾的社会规范,法律一般以权利为本位,而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要内容,规定人们要应履行的各种义务。法律主要是以授予社会主体权利的方式来调整秩序、保障人们权益的,而道德则主要要求人们承担义务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法与道德的巨大分歧体现在,由于各自不同的特征和价值追求使其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指导存在不一致支出,而从历史性的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和中不一致更是不可避免。随着近代中国大量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冲突愈发明显。二者的矛盾与分歧是自古就有并持续至今的客观现象,首先二者存在不同的价值导向,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快速变化是道德所难以及时追赶适应的,由于道德是内化于人心的社会规范,其变化必然也是缓慢的,无法及时调整,必然会滞后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而独立调整整个社会生活,即使是在今天,道德的调整范围和作用依旧能覆盖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在这个法律文明相比以前高度发达的时代,社会关系的调和与畅通仍然依赖与道德的作用。
但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矛盾的,虽然在表现形式、产生方式、实现方式、调整范围上法律与道德十分不同,但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是法律的价值、理论、社会基础。法律认同道德中符合现政权统治利益和有利于社会稳定的部分,并把这些内容法律化,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不仅能提高法律的社会认可度,也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如果说道德的特点是自律(内在约束),那么法律的特点则是他律(外在强制)。但在许多情况下,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其提倡的道德,这样一来,“自律”与“他律”也就合而为一了。把久经打磨的道德并早已被社会接受的道德纳入法律,能提高法律的推广速度,尤其是在以道德调整为主的偏远乡村地区,由于环境闭塞,法律很难触及这些地区,导致当地的秩序多是由乡里宗族主持的道德礼法来维系,所以在这些地区用以道德为主法律能更好的推广法律和维持原有秩序。多数情况下原有道德维持的社会秩序对该国家或地区来说是最稳定的,如果新法律能尽量吸收良善的善良风俗,不仅能把已经经过实践考察的优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以增加立法科学性,还能切实的加快立法速度,甚至能获得最广大的群众支持以稳固政权。所以提倡原有道德成为法律制定中的重要内容。
2 道德对法的影响
在立法过程中,道德作为法律的价值来源,所以可以深刻的影响立法的内容和过程。首先立法者生活在由道德维系的社会环境中,从小耳濡目染,或多或少会对现有的道德产生一定认同感,所以从个人价值取向上来说,立法过程中一定会体现立法者所身处的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其次,道德作为长久以来能够被广泛认同,被自觉遵守,就证明其内在的合理性,一个时代,一个国家的基本传统道德,是最适合社会秩序维系的规则。所以法律要想得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被广大社会主体接受,也为了统治阶层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目的,立法的过程中是一定会参照,吸收道德价值的。
西方现代法律就有对此的体现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之所为者为之。19世纪后期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的第242条规定: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3条规定:“凡本法范围内之任何合同或义务均要求 (当事人 )必须以诚信履行或执行之。”中国古代也有这种例子,《唐律疏议》在《名例》篇中就说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作为唐律的指导思想。所以才有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定罪量刑原则。现代中国法律也深刻体现了道德的痕迹,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以上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和宽容,不只是出于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自己行为辨认及控制能力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对于中华民族自古尊老爱幼,宽容待人的优良传统道德价值,这些都直接传承自古老的文化积淀,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承。从现实角度出发,这样的规定能够减少社会矛盾,怀柔社会秩序。
3 法律对道德的影响
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对道德的吸收接纳可以看成是统治阶层的立法者对于传统道德的尊重和认同,以法律规范作为载体,通过这强有力的传播媒介,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广度、力度来推广道德的价值观。从司法角度看,通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法律化的道德的适用,可以继续深化道德的影响力,加强社会大众对道德的信服感。但这仅仅是对于那些被写进法律的道德规范而言,有些没有写进法律条文的法律则在司法过程中被破坏。虽然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就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或是兼采双重标准。”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发生了彭宇案这种例子,证明了在立法中虽然已经考量了道德标准,但还是会出现在司法领域内法律规范所不能保证的公平与正义,这时道德的缺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4 推进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对于法与道德在实践中的分歧和矛盾,不仅要从立法上对此种道德进行提倡和保护,规定纠纷的解决原则,也就是促进道德的法律化,而且要让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深入人们心中,被司法人员,社会主体广泛信仰,也就是法律的道德化。
4.1 道德法律化
首先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需要法律道德化,“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的伦理道德基础,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和道德目的即必须获得道德的支持,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就与社会价值相冲突,就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就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最终就会成为无用的法律。法律也正因为有道德灌输其中才有意义和生机。”正如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都是把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成为法律规范予以肯定和加强,并让司法机关能在审判中运用道德原则,缓解矛盾。但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也要充分对需要法律化的道德规范进行充分评估,只有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才能被纳入法律体系,不能囫囵吞枣,若是把落后的,错误的道德引入,则会使社会和法治文明倒退。把优良的传统道德法律化,可以提高道德法律化的科学性,使人们从内心信仰法律而自发的守法,有利于法的实施达成良好的社会效应。
4.2法律道德化
法律实践需要人们把法律道德化,这不是公权力通过立法能够做到的,更多是一种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进步完善才能使每个人内心保有的价值追求,把法律作为道德一样,去自觉遵守,甚至去信仰法律作为一种处世的信条。法律制定后如若不被信仰,不被遵守,则立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需要广大社会主体的守法。而守法的最高境界就是把法律当作一种义务,一种道德义务去自觉履行,而不仅仅是摄于法律的威严而被迫履行。做到最高层次的守法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缓慢推进的过程,虽然现在我国公民的守法大多只停留在摄于刑罚惩处的低级阶段,但随着公众法治思维的培养,自觉守法,信仰法律会渐渐出现在人们心中。在一些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积累演变,才使国民对法律的信仰达到现今的高度,才能几乎是完全自发的信仰法律,就如同他们虔诚的宗教信仰一般。相信通过法律思维的不断培养,我国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会趋同于对道德的自觉信仰。
5 总结
通过以上的论述分析可知,法律与道德这对相互联系、不断互相影响的社会规范,其相互转化是整体上趋于积极地,但在法律运行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法与道德的矛盾需要通过道德法律化来使道德规范内化吸收为法律,提高道德的强制力,再通过法律的道德化,使各个法律主体把法律当作道德观来遵守,以此来缓和社会矛盾,相信经过各方努力,立法司法守法各方在法治观念上的共同进步,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会日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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